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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编辑日期:2023/04/10 16:47:18来源:省供销社作者:省供销社阅读:【字体:  

各市、县供销社,省供销集团:

为择优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规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相关文件和3月25日总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供销社拟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录库建立原则

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县级供销合作社面向系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开发布通知,按照“服务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经县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推荐、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建立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及时报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社在各市备案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供销合作社服务主体名录库,负责做好名录库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中国农资集团、省供销集团在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服务区域县级供销合作社申报。

二、入库服务主体资格

申请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需达到1/3以上、为第一大股,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二)信誉状况。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2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三)软件设施。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硬件设施。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农业机械拥有或组织能力不低于10台;有能力预防突发性事件;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三、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粮油作物全程生产托管(含机耕、机种、机管、机收)、单环节及多环节托管服务。

四、入库流程

经服务主体申请、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荐初审、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一)主体申请。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主体,向所在县供销合作社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场监管登记档案信息查询证明(含供销合作社或其直属单位出资入股情况)

3.《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附件1);

4.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各种农机照片、行驶证、机手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县级供销社推荐初审

县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附件2)报市供销合作社。

(三)市级供销社审核

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专家对各服务主体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经过公示后确定入库资格。

五、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一)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各级供销社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中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工作、违法失信、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务必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力求摸清辖区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底数,实现择优推荐、应报尽报。

(二)各级供销社要对照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做好档案管理,确保名录库建立各阶段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各市供销社务必于2023年4月14日前,将《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纸质版(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省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田恒芹,陈燕;

联系电话:0551-62663650,15656016133;

电子邮箱:350085454@qq.com

附件:1.    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

2.   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推荐汇总表

附件: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 .xls